清华朱令铊中毒案,是无限追诉期限!
文/周筱赟律师
要点提示:
清华朱令铊中毒案,是无限追诉期限!
朱令中毒不是2次,而是25次,长达4个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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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2月22日,刚过50岁生日的清华铊投毒案的受害者朱令不幸去世。朱令的告别仪式12月24日中午在北京举行。
关于清华铊投毒案的分析,我强烈推荐何袜皮老师的6篇系列分析文章:
4,《朱令中毒案(四)分析篇》;
5,《朱令中毒案(五)2018年论文解读》;
6,《朱令中毒案(六)终结篇》
每篇都是万字长文。2019年我就读过,昨天又再次重读,废寝忘食近6个小时。何袜皮老师是才女+美女,她的文字,真的有着独特的魅力。言必有据,逻辑清晰,思想深刻。
最震惊的事实是,何老师文中引述的马里兰大学两位教授发表在《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》(国际法医学杂志)的论文,通过对朱令头发的激光烧蚀-等离子体质谱仪法的分析,朱令中毒根本不是此前普遍认为的2次,而是25次!持续时间长达4个月!能如此长时间密切接触,真凶呼之欲出。
“疑罪从无”、“疑点利益归于嫌疑人”原则,都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坚守的原则。朱令案,由于证据缺失,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即使那个真凶自认,也不可能给那个真凶定罪了。因为不能仅凭口供定罪。但这种证据缺失,并不是客观条件、不可抗力造成的。
报案后,办案机关对最大可能的案发现场,即朱令的宿舍,竟然未做封存。这简直是匪夷所思!案发于1995年,不可能连这种基本刑事办案程序都没有普及。不久后,宿舍发生盗窃案,贵重物品、钱都未被窃,唯独丢失了朱令的个人洗漱用品。
在释放唯一的嫌疑人孙维后,本案于1998年结办。这既不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,也不符合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。只要有犯罪事实存在,难道不应当加大力度,继续侦查吗?南大杀人案,案发于1996年,至今仍处于侦查中。
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186条,只有6种情况才能撤销案件:1,没有犯罪事实;2,情节显著轻微,不认为是犯罪;3,过了追诉时效;4,特赦;5,嫌疑人死亡;6,其他。但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。
本案案发至今已近30年,但并未超过追诉时效。中国《刑法》第87条确实规定了: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,追诉期限是20年。超过20年,就不再追诉。
但是,和东野圭吾小说《白夜行》不同,《刑法》第88条同时又规定,只要本案曾经被立案侦查,或者曾经控告,应当立案而不立案,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,属于“无限追诉期限”。
据公开信息和同班同学回忆,本案唯一的嫌疑人孙维,其祖父孙越崎是民革中央名誉主席,伯父孙孚凌曾任全国政协副主席。
周筱赟律师
写于2023年12月26日晚